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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长期外国专家(教师)聘请管理规范 (内部试行)

时间:2021-10-12点击: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长期外国专家工作,提高聘请效益,规范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聊大校发【2006】134号文件,特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一、专家聘请工作

1、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专家聘请计划,结合我校有关教学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有关手续。

2、拟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有关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详细地填写《聊城大学长期外籍专家(教师)需求计划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或专家到校前6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外国专家需求计划。

续聘教师的延聘,需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和教学单位的双方同意后办理;同时需教学单位提交需求计划表,注明专家工作内容及延聘意见。

    3、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需求计划,按照“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扩大专业专家、项目专家的比例”的原则,同时结合各单位上一年度外国专家管理的实绩提出聘请计划并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4、原则上要求聘请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联系符合条件的人选。如联系人选有困难,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根据各单位对外国专家的教学要求,从应聘者中挑选学历层次较高、教学经验相对丰富、专业对口的合适人选。

5、国际合作交流处将专家人选材料转送到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聘请的意见并反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6、对于初步符合聘请条件的外国专家,国际处将同专家本人联系,确定网络面试的时间。面试时,各相关单位要派专人同专家进行交谈,重点了解专家的专业背景、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等,并就工作内容同专家进行交流。国际处将结合以上工作洽谈情况,综合考虑专家的能力,确定专家待遇,准备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7、确定专家人选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及时将材料邮寄给外国专家本人,以便其尽快申请来华任教的工作签证。

    二、专家到校后培训管理工作    

    1、专家到校后(一般为8月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学单位一起对其进行1—2天的培训,内容包括国情、省情介绍及其在华期间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2、教学单位实施培训期间,教学单位主要领导、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和合作教师要与专家见面,并向其介绍有关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3、参观校园、熟悉周边环境的工作由教学单位派人负责。

    备注:教学管理政策方面可以《聊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及运行机制的若干实施意见》、《聊城大学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意见》、《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部分为主;业务方面可参考课程教学大纲。

三、日常教学工作    

1、专家的教学活动由其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外国专家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教学任务,同时监督指导各教学单位履行合同。

2、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各有关教学单位将外国专家的课程表、分管外教教学的领导以及合作教师的名单、联系方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3、各单位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为:组织本学院及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合作教师同专家见面;安排相关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向其介绍有关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及教学方面的规定(例如:调课请假手续办理、教学日历/教案的上交、教研室例会、课程进度协调、听课、材料复印、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作业批改检查、考试考核时间及方式、成绩试卷提交等);安排专人实施对外国专家所授课程的听课、评估。

4、各单位挑选的合作教师应该外语好、有责任心、懂政策、知业务。合作教师应加强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外国专家的联系和沟通。其主要职责是充当外国专家在教学、管理方面与所在学院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反馈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管理上的问题并落实学院予以解决。

5、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支持合作教师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渠道畅通,及时解决专家反馈的问题。

     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专家做出合适的解释。

6、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或学生劳动周等与教学发生冲突时,合作教师应提前通知外国专家。同时学校作息时间(含法定假日)的任何变化,合作教师应及时通知专家本人。

7、各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系(所、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督导、合作教师等应在新聘教师到校工作后第一个月内至少组织三次跟堂听课,对新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学生的反应等进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同新聘教师沟通,并向国际处反馈。

同时,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外国专家所授课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听课,及时掌握专家授课情况,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8、各外国专家教学单位应向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料、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如录音机、录像机、幻灯机、电视、扩音器以及教学资料的复印,充分保护和调动外国专家的教学积极性。教学设备由外国专家离任前归还所在单位。

9、外国专家的教学对象原则上应以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国专家给年轻业务教师开设专业培训课,并报国际处。此类活动的报酬由各教学单位另付。各单位不得安排外国专家承担其自办培训班的教学任务。

10、各教学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为外国专家设立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如饮水机等)。有条件的学院可以考虑为专家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外国专家办公室要组织学生定期清扫,保持卫生清洁。同时,鼓励学生在外国专家办公室开放时间积极进行学业上的交流,以逐步减少到专家住处访问的时间和频率。

    11、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一周组织学生直接对外国专家的教学进行评估。评估结束一周内各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专家本人通报测评结果并对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12、学校将对有突出教学贡献、合作态度好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与奖励,并可向省有关部门推荐为山东省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奖”、“齐鲁友谊奖”候选人;对教学效果差、对华态度不友好、工作不积极配合的外国专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如其仍无明显改观,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情况,由国际处向学校领导汇报后按合同有关条款予以解聘。 

备注:以上规定参考教外办【1991】462号《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四、其他工作

    1、专家到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安排其住宿,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2、专家到校后一个月内,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校园一卡通等。

    3、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落实合同规定的有关专家待遇。

    4、专家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外出购物、看病等)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学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5、各单位要筛选外语好、责任心强、有能力的同学担任外专生活服务志愿者。考核优秀的,可颁发证书并予以综合测评加分奖励。

6、每年6月底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离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安全,各单位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邀请他们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否则,有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邀请人自负。如确有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须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

8、如外国专家与其所在教学单位在教学和管理上产生分歧,国际合作交流处将介入协调,妥善处理并解决有关问题。

五、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交流处。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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