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规定 聊大校发[2006]134号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二条 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校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 外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同)作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 第四条 外国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外事处具体负责,聘请单位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聘请单位负责,外事处予以协助;外国专家来校、离校的迎送工作由聘请单位和外事处共同负责。 二、聘请工作 第五条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专家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扩大专业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比例,改善聘请结构。 第六条 聘请人员为专家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年以上教学经历;语言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 第七条 外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外国专家聘请工作予以指导。 三、教学管理 第八条 聘请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聘请单位要为外国专家配备工作助手,听取专家对工作安排、工作内容的意见,解决专家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2学时,不超过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聘请单位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专家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聘请单位要向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外国专家可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等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外国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实验设备的,学校可以接受,并应酌情回赠礼品、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既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又禁止其在教育教学中传教或进行宣传宗教的活动。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一般性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六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恶意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外事处汇报。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征得聘请单位和外事处同意后,外国专家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 四、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外国专家,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外国专家,由学校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友谊奖”等奖项,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聘请单位于每学期末前一个月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总结,评价报告和总结报告交外事处存档。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聘请单位和外事处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请合同的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二十一条 严禁外国专家私自在校内外兼职,违者按合同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专家,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校际协议和有关组织来华的外国专家,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处理。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外国专家在聘请期间的工作待遇根据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享受报销往返国际旅费、假期旅游补贴、工资及兑换外币、一般公费医疗、免费住房(含水电暖)和工作用车等生活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费用的支出渠道视不同情况分别为:学校承担、聘请单位承担、学校与聘请单位共同承担三种。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承担规定工作量以外的教学或科研任务,其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六、专家公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事处负责专家公寓的管理,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要加强专家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后勤部门负责专家公寓的后勤保障以及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外事处负责专家公寓的日常服务和检查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专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外事处。 聊城大学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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