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学校“以引进国外智力为中心,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意见”(聊大校发{2006}46号),充分发挥“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的作用和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一条  “聊城大学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由省拨外国专家项目经费7万元和学校扶持的8万元组成,每年共计15万元。该基金在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基金申请

第三条  引进国(境)外人才必须与引智项目结合,以引智项目的形式申报“基金”。各单位申请基金,需制定详细的项目合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填写《聊城大学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申报表》。

第四条  引进国(境)外人才的范围:1、在国(境)外高校担任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家、学者;2、国(境)外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或知名企业的高级科研人员。使用汉语,能够进行双语教学的华裔专家、学者和校友优先引进。

第五条  引智项目的重点:1、学校博士学位授予权建设学科项目;2、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3、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项目;4、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5、新上专业建设项目。

语言教学项目不列入该基金申请范围。

三、基金项目的审查、论证、审批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项目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引进人才的条件、申报项目、合作交流计划等进行初审,并根据项目预算匹配基金额度,发放“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收支便卡”。

四、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国内旅费;2、项目(授课、学术报告、科研)酬金;3、国内考察等费用;4、接待费用;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基金匹配按照学校、学院1:1的比例执行。学校对每名引进人才或引智项目最多匹配1万元。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可持收支便卡从基金中借款。项目完成后,持“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收支便卡”和相关单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审批手续等项根据财务处规定执行。

五、效益评估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国(境)外人才引进工作的质量,较好地发挥“基金”的效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引智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的内容包括:(1)引进人才在校期间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情况;(2)项目成果、效益,以及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影响和作用等;(3)基金使用情况。

六、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引智项目完成后两周内进行项目总结。引智项目单位提交《聊城大学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对引智项目成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可优先申请基金;对未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学校撤销所匹配的基金。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学年末会同财务处就基金使用情况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申请学校下学年基金支持额度。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基金申报表 http://iees.lcu.edu.cn/Html/200907/News367.html

 

聊城大学引进国(境)外人才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http://iees.lcu.edu.cn/Html/200907/News368.html

版权所有:聊城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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