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申请往来台湾
发布日期:2018-09-0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公民因私申请往来台湾
一、许可范围:
本市辖区常住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许可条件:
1、本市常住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本市常住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代办的,还需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赴台湾旅游的,须出具由指定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
7、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9、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四、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换发、补发:
1、证件的换发:
(1)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证件换发时,除按照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原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须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2、证件的补发
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可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签注。申请时须提交证件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许可时限: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六、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0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
七、受理地点:
聊城市站前路中段(聊城市公安局培训中心西邻)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大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993]价费字164号《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签注、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计价格[2001]1835号多次签注每件100元,
九、窗口电话:
0635-868202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635-8682091、842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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