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申请往来台湾

发布日期:2018-09-0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公民因私申请往来台湾  

 

一、许可范围:

本市辖区常住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许可条件:

1、本市常住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本市常住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代办的,还需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赴台湾旅游的,须出具由指定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

    7、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9、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四、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换发、补发:

1、证件的换发:

1)证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证件换发时,除按照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原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须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2、证件的补发

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可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签注。申请时须提交证件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许可时限: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六、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七、受理地点:

聊城市站前路中段(聊城市公安局培训中心西邻)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大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993]价费字164号《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签注、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计价格[2001]1835号多次签注每件100元,

九、窗口电话:

0635-868202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635-8682091842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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